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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

2021年4月23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票据质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经常用于物权质押,通俗点讲,就是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那么,大家知道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吗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起跟着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票据质押合同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以及实务中,有通过质押合同和背书质押两种方式进行的票据质押。本文将讨论在不同的票据质押的方式下票据质押的效力。

二、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

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不同于转让票据权利,出质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出质人依然享有处分入质的票据权利。但为了质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出质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

权利质权中,出质人对入质权利的处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通过法律行为消灭入质的权利,如债权的免除;

转让入质的权利,如债权的转让、股权的转让;

变更入质的权利,如债权内容的变更。在票据质押中,首先,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权利随票据,只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出质人就不能依法律行为消灭质权。其次,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变更只能通过更改票据上的文字来实现,质权人虽然现实地持有票据但却不具备更改权,有更改权的票据债务人却未持有票据,因此,没有出质人同意,也不可能变更票据权利。再次,由于质权人持有票据,未获其同意,票据质押的出质人不可能对票据权利进行处分。而以股权、知识产权供作质押的,则完全具有不经质权人同意而径直处分入质权利的可能性。出质人的处分权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对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作出限制,而没有相应条文对票据质押出质人作出限制,是无可非议的。

质权人的权利

有价证券的质权人的权利一般包括:留置有价证券的权利、孳息收取权、转质权、权利保全权、证券质权的实行权。由于票据权利的内容就是到期由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记载的金额,并不存在类似一般民事债权的利息、股票持有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孳息。所以,笔者仅探讨质权人的转质权和权利保全权。

各国民法一般均规定转质权,无论是动产质权人还是权利质权人都可以依法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转质权包括承诺转质和转质。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转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仅对动产质权承认了承诺转质,而对权利质尤其是有价证券质权人的转质权则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应该承认质权人的转质权,因为:

质权设定后,票据从出质人转移至质权人,如果不允许质权人转质,无疑使入质的票据权利无法再流转,必然阻碍效率的实现;

转质的效果是转质权人取得了较质权人对入质的权利更优先的支配力,实际上等于限制了质权人的权利,对出质人的利益并无大的影响,更何况立法在规定转质权的同时都规定了质权人对质物因转质发生损害的赔偿,所以,转质并不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承诺转质,因获得了出质人的同意更应该被承认。

质权人的权利保全权和出质人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都是为了保障入质权利的价值,防止因入质权利价值的减少而危及质权人的权利。在票据质押中,质权人的权利保全权,主要是在发生期前追索时,质权人能否行使期前追索权。

由于通过质押合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只能通过质押合同以及主债权到期未获实现的事实证明自己的权利,其并不是通过背书连续能够在形式上证明自己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人。故在质权实现的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也就不能行使追索权。这时候,为保全入质的权利,只能请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请求出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并将出质人获得的追索金额提存或者用来提前清偿。当然,在质权实现的条件具备而票据仍未到期时,因为质权人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综上所述,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质权人的权利。但为了质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出质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唐山律师。

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

不少供货商在经营过程中都会被客户拖欠货款,如果经过多次的催讨客户还不肯支付的,供货商可以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同时提供买卖合同、发货证明等证据。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是很多供货商所关心的问题,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一、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当事人要怎么追讨货款

当协商不成的时候,就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起诉,向对方追收欠款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问题

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打证据。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的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证据。

①要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②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

③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只要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2、财产状况。

①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

③起诉的时候要抓住有利时机,当对方有财产的时候起诉并进行保全,所达到的效果是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动权。

3、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对于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该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超过该期限的,就会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只有送货单而没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送货单日期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对于那些未及时付款的债务人,应及时的提起诉讼或发送书面的催收通知书,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得不到保护。

4、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

为了便利诉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具备管辖权条款,也就是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若选择法院管辖,应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方便诉讼,也节约诉讼成本。若选择仲裁,则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佛山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相对来说,仲裁实行一局终裁制,不能上诉,具有效率高的优势,费用比诉讼要高。

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此时都已经知道,拖欠货款起诉是否有用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定,并不是说只要起诉就一定有用。如果证据不足、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起诉的话,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那么也是没用的。无法通过诉讼方式保障你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临汾律师。

相信通过上述内容,大家都知道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供货商是可以主张利息的,如果在合同中对这方面的内容没有约定,法院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息来计算被告应当具体支付的金额,而如果实行拒不支付的,供货商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