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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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民间借贷

2017年8月22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桩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伪造房产证,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再次抵押借款100万元。李某随后出境赌博,将钱财输光后“跑路”,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借口需要资金购买货柜车,从事饲料运输业务的事实,向张某借款。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合同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1.5%,每月6日前支付利息,李某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的房产作为担保。但李某隐瞒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交给张某的房产证实为假证。100万元借款到手后,李某立即前往境外赌博,并将钱财挥霍一光。

2012年2月,李某在支付了3个月本金及利息后,将手机关机并逃匿。2013年2月,公安机关在河北将其抓获,之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为普通民间借贷,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向被害人提供了虚假房产证明,但该房产确为其所有,且抵押的房产在扣除银行欠款后仍可偿还债务;其将借款用于境外赌博,属借款用途不当,本案是民事欺诈。为此,请求二审改判。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时,向被害人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的目的,虚构需要资金购买货柜车的事实,伪造虚假的担保证明文件,并在挥霍借款后逃匿,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李某在明知自己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不能将此房产再次担保的情况下,仍伪造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借款,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李某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虽在扣除欠银行借款后仍有价值,但以虚假的产权证作为借款担保,被害人并不能以此为担保物享有民事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优先受偿权。


以骗取被害人借款为目的,借款到手后立即出境赌博并全部输光,并非是借款用途不当,法院遂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为减小借款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债权人通常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担保。法官提醒债权人,并不是收到产权证原件就万事大吉,还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查明产权登记状况,明确产权人有哪些。如有共同共有人的,还需取得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处分。二是查明抵押物是否还设置有他项权利。如设有抵押担保权或被法院查封了,即使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也属无效;最后是在查明产权及他项权利后,应及时到相关权属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及损失的发生。

本文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