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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制度规定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2020年10月21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龙岗区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保全制度规定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到处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租房需要合同,借款需要合同等等,合同保全制度也是为保全债务人财产而设定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的保全制度规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同的保全制度规定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合同保全的注意事项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我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三、合同保全有什么功能

  正是基于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的认识,立法上设置合同保全制度就在于弥补合同担保、强制执行制度和违约制度在保证债权实现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正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合同保全制度在这方面无疑会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讲,合同保全制度有以下几项功能:


  1、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与积极的不正当减少。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债务时,不是想方设法偿还债务,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法故意躲债。有的是将个人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者;有的则明知可以从第三人处取得一定财产,却怠于行使权力,故意不取得;更有甚者还串通他人合谋隐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等等。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置对上述避债行为会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


  2、由于合同保全制度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为缓解减轻当前存在的较严重的;三角债;、;讨债难;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的保全制度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在合同签订之后,是可以对其进行有关的保全制度,这样也是为了保护有关人员的利益,了解之后,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进行相关的行为。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次债务人义务该如何履行就上述问题,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诉讼案件是新型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中,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行使范围及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问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有关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又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中着重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


  按《解释》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审查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


  2、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当事人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


  合同法是普通法,保险合同是特殊合同,保险法律关系仅受保险法这一特别法调整。我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该案不适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保险法颁布生效的时间早于合同法,在保险法中没有债权代位权的规定。但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债权代位权问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确认原告享有代位权并没有违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另外,在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分别存在着;代位权;概念。保险法上的代位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他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这两个;代位权;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