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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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金约定多少比较合适

2021年3月11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

案情介绍案例二:

某学校与某广告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广告公司租用该学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墙体,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实际履行时,该学校又与另一家公司签定租用合同。该广告公司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与其他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其中包含应得的利润。应审理查明,广告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许可的条件,直至起诉时,广告公司都无法取得发布户外广告的许可证。

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见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它们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具体地讲,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必须应给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利和司法介入干预之间的关系;合同损失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违约行为与合同损失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如何理解限制间接损失的可预见规则;在何时终结间接损失因果关系链条才恰当等等问题。总之,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不是法官运用简单公式推导计算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领悟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和利益均衡观等价值观念,直接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损害赔偿作出具有确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是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理裁决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诉请的关键。

合同违约金约定多少比较合适

合同违约金约定多少比较合适

以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为宜。

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为基调,尽管合同法中并不要求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并非意在使两者差距悬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我国司法中支持的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

相关知识

民事案件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候,也应遵循该原则,即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和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同时由于在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这说明,在我国,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守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大体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