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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违约金法律依据

2020年9月28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压抑、忧郁等。对于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赔偿,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所探讨和发生争议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内学说对违约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说是持否定态度的。一般认为,合同之诉不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只有于违约和侵权发生竞合时选择侵权之诉方得主张精神损害的赔偿。本文试图从司法实践角度着手,对违约行为发生后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赔偿进行浅显的探讨。

一、我国司法实践的态度

虽然我国对于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请求赔偿大部分持否定态度,但是在我国已有判决承认了违约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

在“马*涛诉鞍山市**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作激光扫斑美容后,致面部形成麻斑,是被告方美容手术技术不过关造成的,现已经过半年之久,脸部麻斑尚未恢复,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激光扫斑费100元,赔偿治疗费1080.57元,给付精神损害补偿费2000元。

在王某诉耿某丢失婚礼录像带一案中,耿某是一专门从事婚礼摄影、VCD光盘转录等业务的摄影者。1999年原告王某花费200元雇用耿某为某婚礼摄像,并于婚后又向耿某支付60元用于将其进行VCD光盘转录。由于耿某自己无转录设备,遂将录像带交给在博山区经营转录业务的胡某转录,事后,胡某处发生火灾,胡某下落不明。耿某多次到胡某处查找王某的录像带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耿某退还260元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案件通过审理,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影碟制作费26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在艾*民诉春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至,该馆是有过错的,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青山殡仪馆应当赔偿。”

在上述几个案件中,法院均支持了接受服务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是以美容、婚照留念、休闲度假、新婚旅游等为目的的合同,一方的精神享受已经变得相当重要,已成为合同磋商的一部分。由于一方违约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当赔偿接受服务一方精神损害。司法实践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积极态度,对于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个福音。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虽然笔者赞同违约导致的精神痛苦应当获得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需要有条件限制的,必须同时能够满足以下所述几个条件:

首先,基于合同目的的限制应该限于以追求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比如那些是以美容、婚照留念、休闲度假、新婚旅游、婚礼、葬礼等为目的的合同,这些合同中一般是需要实现一方当事人心灵享受和忧愁排解的目的。

其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可合理预见范围内。即违约方在缔约时依当时的情况就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违约行为会给守约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于对精神损害程度的预见要达到社会上一般“理性人”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作为损害赔偿成立的起点,且赔偿的最高额亦不能超过“理性人”所能预见到的损害程度。

最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额须限定不得超过合同的履行利益为妥,否则对于合同当事人苛责过重。

三、本文的观点

理论界通说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这是比较片面、比较滞后的看待这一问题的。笔者以为,对于那些是以休闲度假、新婚旅游、婚照留念等为目的的合同,当由于一方违约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接受服务一方以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我国法律应确立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原则,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中应包括违约的精神损害。确立对违约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原则将有助于竞合制度缺陷的弥补,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补救。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确立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制度,允许当事人就二者择一提出请求。这一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选择了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而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补救。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仅允许受害人二者择一的制度,将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这主要是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举证承担不同所致。从赔偿范围来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失,而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从举证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而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通常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如果以侵权为诉由更有利于受害人,但受害人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那么该项请求权行使受阻,受害人只有退而求其次,以违约为诉由获得不完全赔偿。若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则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计算,这确实是个实际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解决精神损害的计算问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上下限;可以采取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家庭状况、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并不是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计算上的困难也不能成为拒绝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充分理由。

违约金法律依据

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定义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违约金既是一种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