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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关系应包括什么内容

2021年7月23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转让主要是指合同当中的债权或债务,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转让。想要进行合同转让,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我国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些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吧。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者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主要是由《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那么相关的规定肯定也是由合同法作出规定的。关于合同转让法律规定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给你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合同关系应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咨询:

某人寿保险公司曾为其业务员投保人身保险,后来业务员王某离开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便以投保人的身份解除了公司为王某投保的保险合同,理由是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存在上百万这样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还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律师回答:

很多人都误解了《保险法》的规定,认为投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法》第15条的理解应该结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保险人侵害,促使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国《保险法》都禁止保险人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用来对抗保险人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无权阻挠,这也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一种手段。因此,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是要赋予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允许即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否则,被保险人的利益何以得到保障我国的保险公司也误解了上述规定,在许多保险合同中都约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这也说明我国《保险法》存在重大缺陷。我国《保险法》忽视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过于重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原理,彻底理顺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理论,在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合同关系应包括如下内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订立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所以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无须征求该第三人的同意。但是,一旦第三人作出了接受合同赋予的利益的表示,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便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不经第三人的同意,不得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

3.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其原来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因此,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关系应表现如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人拒绝履行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这样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才有保障。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