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92658899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典案例

被告人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7年6月14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被告人刘某,女,原系某酒品牌代理商。2016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1月22日被深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于2016年8月26日、3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3月底至4月7日,以高额让利为诱饵,假借某品牌酒促销活动,骗取副食批发部经销户朱某和宋某、付某等20余人的预付款191,780元,用其中的160,200元偿还本人所欠债务,其余预付款被其挥霍一空。之后,被告人刘某逃匿,致使客户预付款191,780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借某酒促销活动,骗取经销户的货款预付款用于归还个人的债务后逃匿,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1、2013年4月22日,总经销已与刘某合同诈骗案的经销户签订购了赔偿70%的货款的协议,而公安机关对向某等11位受害人的报案,是2015年才予以立案的。因此,向某等11位被害人的损失26,369元不应计算在刘某合同诈骗案的诈骗数额之列;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被害人曾某的货款8,5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从诈骗数额中剔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假借某品牌酒的促销名义,骗取经销户预付货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逃匿,致使经销户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且涉案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