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丁某长期为A食堂配送鸡蛋。2006年8月18日,
丁某从他人处得知“A公司”正在进行大楼工程招标,工程造价约100万元人民币。
同年9月1日,丁某携带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人民币的“Q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投标书参与竞标。一同参与竞标的公司还有“X建筑公司”、“Y建筑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Q工程公司”85万元,“X公司”87万元、“Y好汉建筑公司”为90万元。
A公司评标组认为:“Q工程公司”注册资金实力雄厚,工程报价最低,故“A公司”最终确定该工程由“Q工程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即签署了合同价款为85万元的工程合同,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合同预付款为30万元。
2006年11月1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Q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30万元。“Q工程公司”收到合同预付款项后,当日即将全部预付款分60次转入丁某个人账户。
2006年12月1日,工地上,除了几个老农在工地上放羊外,不见任何工程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A公司”感觉不妙,遂电话联系丁某,发现手机关机,电话不通。按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找过去,“Q工程公司”的注册地竟然是一个已经废弃多年的公共厕所!
“A公司”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数年的艰难侦查,终于在2015年7月7日将藏匿于海南省的丁某抓获。
据丁某交代,其所持营业执照实际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因招标方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故伪造了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营业执照。收到的合同预付款已经被其挥霍一空,目前身上只剩42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采用欺诈手段与被害人A公司签署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
商界乃风云变幻之境,尔虞我诈之所,堪称“江湖”。商业战略可以“江湖”,签约主体资格审核不能“浆糊”。
案例中丁某的骗术并不高明,但其为何能够轻而易举的得逞呢?关键还在于A公司的招标工作人员对投标资格审核不仔细,把关不严造成的。如果A公司在招标时不轻信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数额,能够对其履约能力做适当的考察,能对过低的投标报价有一个常识性的判断,完全可以避免上当被骗。
在实践中,被合同诈骗的并非个案,出现较多的还有合同欺诈。无论哪一种,都必然给受害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作为企业招标人员,应在招标过程中注意如下问题:
1、应认真审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资质证书、法人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上述资料审核可以确保主体的合法性和签约主体客观真实存在。对主体的审核还要结合现场了解、向同行业了解,根据招标项目大小确定其实际经营场所的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上述资料有瑕疵、存疑不排除的或者资料不全的坚决不能通过资格审核。如:没有税务登记证,说明其不具备合法纳税资格,意味着其可能开不出合格的发票;没有资质证书,意味着其不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和水平;没有授权书,意味着其签约可能导致不被追认或者签约归于无效等。
2、要求对方提供过往成功案例。
对一些要求高的项目,有无成功的项目经验非常重要。没有经验的项目队伍无法保证其可以顺利履约,会给招标项目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项目经验只要满足客观存在和符合本招标项目之要求或者能力既可,不必过于追求项目大的效果。有大项目的企业未必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往往大企业比较喜欢进行合同欺诈.
3、“低价中标”策略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
很多招标企业在招标时以最低价格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本无可厚非。但应当在一个合理价位中确定最低价格。如发现投标人明显低于预算价格投标,除非优化工程,否则应当视为恶意投标,应对其重点审查。这样既可以防止合同欺诈,又可以防止合同诈骗。俗话说:“什么样的脚穿什么样的鞋”,最低价格”不能偏离“合理预算价格”太远。
4、严格监控履行过程,发现违约事件第一时间予以反馈。
发现对方有资信、履约能力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针对对方的问题确认风险等级,以便及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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