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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门面转让合同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

2020年9月22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解除门面转让合同

  由于门面转让合同往往签订的时间比较长,但如果因为店铺生意不好,没办法继续经营下去的话,就会想着该如何解除门面转让合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如何解除门面转让合同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如何解除门面转让合同

  想要解除门面转让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到法院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门面转让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1、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那个店面是否设立了别的权属,如抵押权等你也可以问一下,关于当地是否有什么门前三包呀什么别的类似的你都应该心里有数。


  2、务必考察店面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阱。


  3、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您所看中的店面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4、交房时需要验收,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已备以后还房时再核对。


  5、合同正本和附件你都要保存好,以防万一,可以花点钱公证一下。


  三、合同期内店铺能转让吗

  店面在合同期内房东能不能转卖,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主可以出售房屋,但必须提前30日告知租赁人,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如何解除门面转让合同的内容,由此可知,如果是单方面想要解除门面转让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到法院解决,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的,法院会支持。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

  合同是在现实生活中实非常常见的,这其中就包括了保险合同。该合同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着多方的行为。而保险合同中也会有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不会生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免除条款作出明确提示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保险人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四项缔约义务:


  1、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


  2、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3、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的条款的义务。


  4、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这四项义务通常被统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核心在于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交付格式条款与提示注意免责条款皆为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程序性准备——未交付则说明对象不存在;明确说明必以提示注意为前提。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保险人未提示注意、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即免责条款的说明生效规则。


  由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方能体现保险人已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否则,保险合同中免除条款不生效,即使驾驶人违反了相关驾驶规定,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


  在使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特定情形之下,所谓免责条款;生效;,并非指该条款;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是指;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并由此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被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经过法院的审查被认定为有效条款之后,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因此,在当事人就格式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首先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合同准入审查,而后才能适用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这些;被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无效审查。免责条款;不生效;不等于;无效;,免责条款;生效;仅意味着其进入合同,而不意味着必然有效。免责条款经保险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缔约义务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法院判定其有效或者无效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