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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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条款有什么法律风险 带薪休假写进新版集合合同

2020年9月26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保密条款有什么法律风险

  核心内容:签订保密条款有什么法律风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附带保密条款,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签订不恰当和不全面是有法律风险的,通常体现为保密条款约定不完整的法律风险和签订范围过大而引起的法律风险。本文由介绍签订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保密条款约定不完整的法律风险


  一些企业为保证劳动合同完整性,约定有原则的保密条款,但对于商业秘密的划分及各种具体的约定都不明确,导致保密条款没有实质的操作价值。


  二、保密条款签订范围过广的法律风险


  不少企业错误认为保密条款签订范围越广泛,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越有利,导致不少企业不分部门、不分工作性质要求全体员工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而且由于企业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给企业增加过重的负担。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带薪休假写进新版集合合同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为推动企业与职工的集体协商提供新版集体合同的参考样本。新版合同样本把工资集体协商、带薪休假等细化内容写进了样本。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发布新版合同样本是为了配合新条例实施,不过,合同样本只是一个指导性样本,并不强制执行。集体合同的违约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等进行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新版合同样本的相关条款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增删。


  据悉,新条例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和福利,女职工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并将内容由十二项调整为八项。因此在新版合同样本中,相关条文也尤为细致。


  带薪休假相关知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