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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管人保管义务有哪些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2020年9月22日  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shtjfzcqh.cn/

  陈云律师,深圳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保管人保管义务有哪些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

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相关知识: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在实际中,进行物品的保管一定签订保管合同,以免发生纠纷有合同为证据来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一、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首先需要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也需要对借款人的申请,特别是有关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以确保贷款活动的安全与高效。

二、借款人需要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三、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五、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2、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法》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借款的时候需要向债权人透露自己的相关信息,比如自己的经纪状况,也需要按照合同收取借款、使用借款和支付利息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